Page 105 - “双包双促”互动政策文件合订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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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实物工作量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,按照合同约
定时间完工投产(运营)后,根据实物工作量具体完成情况予以
奖励。完成实物工作量 3000 万元(含)— 5000 万元的按 ‰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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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奖励,5000 万元(含)— 1 亿元的按 2 ‰予以奖励, 亿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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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含)以上的按 ‰予以奖励。单体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
元。
第五条 对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(以项目注册上年度美国
《财富》杂志公布名单为准)、国内 500 强企业(以项目注册上
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、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名单为准)投资的项
目,按奖励标准的 1.5 倍执行,但不超过项目奖励上限。
第六条 本办法中各种奖励资金和扶持资金,均以人民币结
算。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,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,不重
复奖励。
第七条 引荐奖励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核拨:
(一)备案。项目引荐单位应当在项目洽谈后,向区商务局
提交“在谈项目备案表”,同时进行“项目第一引荐人”备案,
否则不给予奖励。区商务局根据上述标准予以确认备案,并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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汇总,当年度 12 月 日之后不再受理。
(二)审定。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,组织考核办、项目办、
商务、发改、自然资源、住建、审计、统计、财政、市场监管、
税务、金融等部门对当年引进的项目、到账外资、实物工作量以
及投资企业原所在地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情况进行核实,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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